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Feng Jie(Tianjin Normal University,Tianjin 300134,China)
机构地区:[1]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天津300134
基 金:北京市社会科学重大项目“数据科技时代法学基本范畴的体系重构”(20ZDA02)。
年 份:2021
卷 号:43
期 号:3
起止页码:41-55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20、CSSCI、CSSCI2021_2022、NSSD、RCCSE、RWSKHX、SKJJZZ、ZGKJHX、核心刊
摘 要:大数据时代不仅给司法裁判带来了技术和制度-教义方面的挑战,更重要的是会在裁判思维的层面带来潜在的危险。司法裁判在本质上是一种以追求正确性为目标的规范性论证说理活动,它秉持的是理由思维、正确性思维和规范性思维。大数据技术的核心在于基于司法行为的历史数据、通过计算(算法)来预测未来的裁判,它可能带来三方面的危险:一是数字解决主义,即以数据计算取代论证说理;二是司法实证主义,即以统一裁判取代正确裁判;三是法律实用主义,即以结果预测取代规则实践。但只要人(法官)的道德主体地位与自主性仍然是司法裁判的价值根基,上述危险就不构成根本挑战。但它的确带来了一个反向挑战,那就是在“算法社会”到来之际,如何让人(法官)更像人、而非像机器那样去思考。
关 键 词:大数据 裁判思维 数字解决主义 司法实证主义 法律实用主义
分 类 号:D92[法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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