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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软法性条款”研究    

Research on "soft law clause" in Sports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廉睿[1,2] 卫跃宁[2]

LIAN Rui;WEI Yue-ning(School of Marxism,Yantai University,Yantai 264500,China;School of Criminal Justice,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Beijing 100081,China)

机构地区:[1]烟台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烟台264003 [2]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1

出  处:《体育学刊》

基  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2020M680833)。

年  份:2021

卷  号:28

期  号:3

起止页码:1-8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20、CAB、CAS、CSSCI、CSSCI2021_2022、IC、JST、NSSD、RCCSE、RWSKHX、ZGKJHX、核心刊

摘  要:在《体育法》的条款建构中,软法性条款占40.13%,半软法性条款占37.65%,远超软法性条款和半软法性条款在其他法律中的平均占比。究其原因,这与新型体育权的高度自觉性和立法者“人为性缺陷”密切关联。在《体育法》的运行实践中,软法性条款并非真的“软”,而是通过独特的“自发机制型”“政策辅助型”“权力主导型”实施机制来获得运行。事实上,在《体育法》的运行过程中,由“软法”所衍生出的软法性条款或半软法性条款,是一种建立在“软法”基础上的治理模式,在治理过程中,它会贴近“民意”,并且以动员、宣传和鼓励为主要手段,从而实现法律的“软性着陆”。而建立在硬法性条款基础上的“硬法治理”,则是一种传统的治理模式,多表现为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在治理过程中力求凸显“国家法”的唯一权威性,并以国家暴力机关为后盾,从而实现法律的“硬性着陆”。显然,“软法治理”与“硬法治理”模式存在着效力的互补性。因此,不管是软法性条款,还是硬法性条款,都应成为《体育法》中的重要因子,两者缺一不可。“软硬混治”应成为新时代语境下《体育法》未来发展趋势。

关 键 词:体育法 混合型法治  软法性条款  硬法性条款  

分 类 号:G8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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