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Zhang Chenying;Li Xiliang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 [2]清华大学法学院竞争法与产业促进研究中心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互联网交易制度与民事权利保护研究”(项目编号:20205011483);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反垄断经营者集中审查中附条件制度研究”(项目批准号:18FXB013)的阶段性成果。
年 份:2021
卷 号:31
期 号:4
起止页码:17-33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20、CSSCI、CSSCI_E2021_2022、NSSD、RCCSE、RWSKHX、核心刊
摘 要:排他性交易作为一种跨类型化行为,在反垄断法框架下面临适法难题:纵向协议"兜底条款"的可适用性及其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条款的关系。不同路径规范排他性交易具有"同质性"与"异质性"。我国在实务中一概采用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条款规范排他性交易,高门槛与事后性使得单一路径模式不足以防范潜在的反竞争风险。美国和欧盟均采用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双重路径规范排他性交易,不同路径的分析框架虽有差异,但却殊途同归。我国对排他性交易的反垄断规制应采双重路径模式,将排他性交易纳入纵向垄断协议的列举性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高门槛+弱效果审查"与纵向协议的"低门槛+强效果审查"互为补充,同时,在合意、竞合关系认定上加以完善与协调,保证豁免/抗辩、法律责任的一致性,形成逻辑周延的规制路径体系。
关 键 词:反垄断法 排他性交易 纵向垄断协议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分 类 号:D922.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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