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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证成及适用——兼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谢秋凌[1]

机构地区:[1]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0031

出  处:《广西社会科学》

基  金:2018年度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点项目“乡村旅游视阈下环境多元治理的法治化路径研究”(ZD201804)。

年  份:2021

期  号:1

起止页码:102-107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CSSCI、CSSCI_E2021_2022、NSSD、RCCSE、RWSKHX、普通刊

摘  要:我国《民法典》确立了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这既是对“绿色原则”要求的落实,又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制度举措。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引入,有助于实现对大规模生态环境侵权的救济,以及提升侵权机制应对生态环境损害的预防效用。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主观构成要件应为故意,行为需具有违法性,损害结果应限于私益损害。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可进一步明确为:侵权人违反国家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生态环境侵权  惩罚性赔偿 侵权 违法性 私益

分 类 号:DF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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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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