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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电子商务法》规制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不足与解决    

The Defi ciency and Solution of the E-Commerce Law's Regulation of"Choose One From Two"Behavior in E-Commerce Platform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吴太轩[1] 赵致远[2]

Wu Taixuan;Zhao Zhiyuan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2]西南政法大学中国市场经济法治研究中心

出  处:《竞争政策研究》

基  金:2020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疑难问题研究》(20BFX147);2020年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互联网平台企业滥用杠杆优势的法律规制”(CYB20123)的阶段性成果。

年  份:2021

期  号:1

起止页码:20-29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NSSD、普通刊

摘  要:在滥用优势地位理论影响下制定的《电子商务法》第35条规制“二选一”行为存在以下不足:优势地位与滥用行为认定标准主观性较强,执法实践中法律适用混乱;个案合理分析模式超出基层执法部门能力范围,加重执法负担;过度干预与执法漏洞并存,架空《反垄断法》。根据附属限制理论,合法的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应提前征得商户明确同意,具有合法的主目标与效果,且“二选一”是实现该合法主目标与效果的合理必要方法。《电子商务法》与竞争法具有制度价值的同一性与实现机制的互补性。根据电商平台相对于商户具有天然优势的特点,《电子商务法》应摒弃优势地位要件,规定原则性的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禁止条款,要求合法“二选一”行为应提前征得商户同意并以行政处罚保障实施,未单独提示、说明的“二选一”格式条款视为未征得商户同意。借鉴垄断协议豁免条款,并增加概括性条款与要求合理必要方法的一般性条款,以明确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豁免的实质要件,增强《电子商务法》“二选一”条款的可预见性与可操作性。

关 键 词:电商平台 “二选一”  滥用优势地位 电子商务法 垄断协议

分 类 号:D922.29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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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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耦合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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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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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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