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开南大学
年 份:2021
卷 号:44
期 号:2
起止页码:42-48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普通刊
摘 要:天津高级人民法院对(2020)津民终466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判决,在网络上引起了热烈讨论,焦点在于运输单证记载的托运人是交货托运人还是缔约托运人。通过案情分析、《海商法》相关内容分析以及实务论证,认为不论单证签发前有何情况,一旦记载于运输单证,单证上面记载的托运人就是单证当事方,应该就该案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负全责。而解决这类纠纷的唯一之道,是参考《鹿特丹规则》,在《海商法》中加强单证托运人或实际托运人的论述。
关 键 词:当事方 单证托运人 实际托运人
分 类 号:D922.294] D920.5[法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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