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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高空抛物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The Understanding and Application of the Provisions of Throwing Objects from a High Altitude in the Eleventh Amendment of Criminal Law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PENG Wen-hua(School of Criminal Justice,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Shanghai 201701,China)
机构地区:[1]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上海200333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网络时代的社会治理与刑法体系的理论创新”(项目编号:20&ZD199)的阶段性成果。
年 份:2021
卷 号:42
期 号:1
起止页码:52-61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20、CSSCI、CSSCI2021_2022、NSSD、RCCSE、RWSKHX、ZGKJHX、核心刊
摘 要:高空抛物入罪有其必要性。与最初规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相比,《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罪规定为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将对其构成特征认定产生重大影响。高空有其特定含义且不同于高处,但高空应当包含高处。高空抛物不同于高空坠物。"物"的范畴不应做特别限制。高空抛物罪的"情节严重"有待司法解释明确。高空抛物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可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高空抛物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符合其他犯罪构成特征的,通常应以其他犯罪论处。高空抛物罪的竞合犯与牵连犯有所不同。在理解与适用高空抛物罪时,需要避免两个极端:一是沦为寻衅滋事罪的附庸;二是沦为"口袋罪"。
关 键 词:高空抛物罪 公共安全 公共秩序 竞合犯
分 类 号:D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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