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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数据的法律属性——兼评《民法典》第127条规定
Re-exploration of Legal Attribute of Data:Comment on Article 127 of the Civil Code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CHENG Jianhua;WANG Keke(School of Public Policy&Management,Anhui Jianzhu University,Hefei 230601,China;Urban Management Center,Anhui Jianzhu University,Hefei 230601,China)
机构地区:[1]安徽建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安徽合肥230601 [2]安徽建筑大学城市管理中心,安徽合肥230601
基 金:安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衍生数据信息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SK2017A0552);安徽建筑大学科研基金项目:数据权利的私法实现研究。
年 份:2020
卷 号:32
期 号:5
起止页码:67-74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NSSD、RCCSE、RWSKHX、普通刊
摘 要:通过对《民法典》中同质对象的比较分析,结合对隐私、个人信息等规范对象的逻辑位序梳理,认为法律所明确保护的数据并不包括数据化的人格要素,而是指向一种经过相关主体的劳动、客观存在的无形财产。数据独立于其载体,具有财产特性,应适用于相应的财产保护范式。但数据不是物,并不符合所有权客体的特质,难以体现所有权的追及力和权能分离,无法满足所有权保护规则和条件要求。数据也不是既有知识产权法意义上的知识财产,其外延大于知识财产,但与知识产权客体的条件要求相契合,与知识产权价值目标趋同,具有可知识产权性,可以成为知识产权客体,并暂以单独立法形式予以规范。
关 键 词:数据 法律属性 知识产权 客体
分 类 号: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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