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Liu Zhenggang;Gao Yang
机构地区:[1]暨南大学古籍研究所,广州510632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明清孤本法律典籍整理与研究”(16ZDA125)阶段性成果。
年 份:2020
期 号:4
起止页码:98-118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7、CSSCI、CSSCI2019_2020、NSSD、RCCSE、RWSKHX、SKJJZZ、ZGKJHX、核心刊
摘 要:例是明代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明初基于卫所建设之需,在历代军妻随军经验基础上,于洪武二十四年首次颁布军人携妻同往卫所的事例,属“权宜之法”,但并未严格执行。正统元年,因卫所逃军不断增加,国家出台“佥妻”例并列入《军政条例》,实现了从“权宜之法”到“常法”的转变。正德年间,该例又被《大明会典》吸纳,进入国家“大法”系统。“佥妻”例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假妻、强买妻等诸多社会弊症,国家为此不断细化其操作程序。在“佥妻”例行用过程中,文官与管军部门因各自立场不同而时有争论,但基于军妻有稳固卫所的作用,即使弊端丛生,终明之世仍在延续。“佥妻”例演变的轨迹在明代法律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揭示了法律在行用中因应时势而调整的动态性。
关 键 词:明代 佥妻 卫所 例 法律体系
分 类 号:K248[历史学类] D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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