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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走出违约方解除权的误区    

Getting out of the Misunderstanding of the Breaching Party's Right of Rescission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郝丽燕[1]

Hao Liyan

机构地区:[1]山东建筑大学法学院

出  处:《南大法学》

基  金:山东省人文社会科学课题“租购同权”的法律保障研究(19ZZFX06);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专项课题民法典对房屋承租人保护创新研究(20CFZJ27);山东省高校科研计划项目(J18RA010)的部分成果。

年  份:2020

期  号:3

起止页码:15-32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普通刊

摘  要:解除事由产生后,是否解除合同应当由守约的债权人决定。解除权产生后,债权人可以在不同的救济手段中选择,将解除(请求)权赋予违约方实际是将救济选择权转移给违约方。只有在解除合同对违约方有利时违约方才会解除合同,这违反了解除权的救济功能。效率违约不能证成违约方解除权合理性,它论证的是英美法违约救济手段不以继续履行优先的合理性。即使债务人履行不能,债权人不解除合同的,也不会发生交易僵局。此时债务人的自然履行义务消灭,或者有拒绝履行的抗辩权。债权人不解除合同的,可以主张替代原始给付的损害赔偿,但他的对待给付义务不消灭,这对狭义的交换合同意义重大,因为债权人可以基于合同提供合同约定的对待给付。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有防止损害扩大的义务,他不能无限制地主张损失赔偿。债务人的利益还可以通过除斥期间、解除权失效得到保障。

关 键 词:履行不能  违约方解除合同  替代给付的损害赔偿  减损义务

分 类 号:D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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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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