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WANG Deng-hui(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hongqing 401120, China)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 [2]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重庆401120
基 金:第64批面上资助西部地区博士后人才资助计划的课题(43XB3785XB)。
年 份:2020
卷 号:22
期 号:4
起止页码:74-89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NSSD、PROQUEST、RWSKHX、UPD、普通刊
摘 要: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应否降低,是立法层面的一个问题,关系到规范性评价和刑罚作用等方面,虽有较强的综合性但不复杂。只要承认任何人都应当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承认被害人比加害人更值得保护,承认当前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低于1979年已满14周岁的人,就会发现一味反对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观点显得偏执。对因未达到相应刑事责任年龄而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非刑罚处罚措施无用武之地,家庭管教基本无效、收容教养适用太少、工读学校日渐式微,现有的处理机制聊胜于无,呼唤着立法的变革。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观点颇有市场,却不符合当前的我国国情,并不可取。若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罪行负刑事责任,是比较合理的。这有利于妥善处理此类事件,增加其违法犯罪成本,可以有力地威慑相关未成年人、减少未成年被害人,从而保障未成年人整体福利,符合儿童权益最大化原则。这是修正法的滞后性的现实需要,符合且有利于更好地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关 键 词:未成年人犯罪 刑事责任年龄 恶意补足年龄规则
分 类 号:DF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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