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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与企业绿色创新:“倒逼”抑或“挤出”?
New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and corporate green innovation: forcing or forcing out?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WANG Xiao-qi;HAO Shuang-guang;ZHANG Jun-min(School of Accounting,Tianji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Tianjin 300222,China;Tianjin Branch,China Development Bank,Tianjin 300061,China)
机构地区:[1]天津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天津300222 [2]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300061
基 金:2018年度天津市教委社会科学重大项目“京津冀农业绿色发展的制度供给与政策保障研究”(批准号:2018JWZD18)。
年 份:2020
卷 号:30
期 号:7
起止页码:107-117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7、CSCD、CSCD2019_2020、CSSCI、CSSCI2019_2020、JST、NSSD、RCCSE、RWSKHX、SCOPUS、ZGKJHX、核心刊
摘 要:新《环保法》的调整旨在加强环境规制水平,但其是否能够发挥“波特效应”存在争议。为检验新《环保法》在驱动企业绿色创新方面的有效性,本文以2007—2016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利用双重差分法(DID)和手工搜集的绿色专利数据,实证考察新法实施对重污染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研究表明,新《环保法》能够发挥“波特效应”,即“倒逼”重污染企业进行绿色创新。其内在机理是:新《环保法》一方面通过引入可供公众监督的信息披露机制,提高企业环境信息透明度,从而减少隐瞒环境信息的机会主义行为并提高污染成本,进而“倒逼”重污染企业进行绿色创新;另一方面通过加强处罚力度直接增强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成本,从而“倒逼”重污染企业进行绿色创新。进一步研究发现,在国有企业、利润空间较小的低集中度市场、环境监管力度较轻的中西部地区和环境规制强度较弱的地区的样本中,新《环保法》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倒逼”作用更为明显。因此,应积极推进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构建,细化和完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指南,从而加强公众监督的可行性。同时,有必要加强《环保法》执法水平,并在监管和执法中实行有针对性的差异化措施,将有限的执法资源向国有企业、低集中度市场、中西部地区、环境规制强度较弱的地区倾斜,从而在驱动企业绿色创新的同时降低政府的环境规制成本。本文研究结论不仅证实了新《环保法》在驱动企业绿色创新方面的有效性,为“波特假说”提供了经验证据,更为发展企业主体、市场导向的绿色创新体系提供参考。
关 键 词:环境规制 新《环保法》 绿色创新 重污染企业 波特假说
分 类 号:F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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