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HE Lixin;PENG Kai;LIU Jingyi
机构地区:[1]厦门大学党委党校 [2]厦门大学法学院 [3]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年 份:2020
期 号:2
起止页码:90-98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NSSD、普通刊
摘 要:搜索引擎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通常只具有在网络用户实施侵权行为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当不存在特定的第三方侵权主体时,难以对搜索引擎公司就其算法自然排名的搜索结果所造成的损害主张侵权责任。但结合有关案例和法律规范可知,搜索引擎公司对其算法产生的搜索结果不能仅以"技术中立性"为由采取消极放任的态度,其仍负有在接到权利人请求采取必要措施的通知后进行阻止、预防的注意义务,否则应当基于"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侵权责任,以实现权利人救济。而权利人向搜索引擎公司发出请求采取必要措施以预防、消除损害的有关通知,既可以基于其一般权利消极抵御的权能,也可以依据个人信息权中包含的积极权能进行主动请求。无论涉及何种权利,在"算法侵权"案件中为搜索引擎公司划定义务边界是利益平衡的关键。
关 键 词:搜索引擎算法 侵权责任 技术中立性 义务边界
分 类 号:D920.0[法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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