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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Yang Tao
机构地区:[1]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2]华中师范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所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创新引领下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化研究”(18CFX065);华中师范大学首批“桂子青年学者”资助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年 份:2020
卷 号:26
期 号:3
起止页码:150-168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7、CSSCI、CSSCI2019_2020、NSSD、RCCSE、RWSKHX、SKJJZZ、ZGKJHX、核心刊
摘 要:我国民事立法和理论研究将知识产权简单概括为“专有性权利”。无论在理论层面抑或在规范层面,我们均未对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特质作出具体阐释并形成广泛共识。基于历史和现实的私权观念等因素,将知识产权迁移性地类比于物权或有形财产权的趋向日益显著,并不断扩张,使得知识产权专有性特质往往借助和参照传统的有形财产权的理论体系被界定、解释和认识。这一主流观念和思维惯式亟待被辩证反思与系统修正。廓清专有性特质的理论内涵是理解知识产权权利本质的逻辑前提。通过法理解读可知,知识产权作为具有独特价值的私权化产物,其专有性特质具有诸种个性元素、专属理论蕴含与多元社会目标。与之相应,在理论认知上,应对传统民事权利体系与现有理论资源的继受秉持审慎的扬弃观,超越民法范畴中有形财产权的固有理论范式,进而寻求有关知识产权专有性的理论体系和规范体系的自洽塑就。
关 键 词:知识产权 专有性 物权 财产权
分 类 号:D9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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