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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执行不能案件的认定与处置    

Affirmation and Disposal of Cases That Can't Be Enforced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苏良波[1] 崔永峰[1]

Su Liangho;Cui Yongfeng

机构地区:[1]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

年  份:2020

期  号:7

起止页码:107-111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普通刊

摘  要:一、执行不能案件的界定与类型(一)执行不能案件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将执行不能案件定义为: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这是以执行标的最终能否兑现来判断执行不能,且仅限于执行标的为金钱给付类。执行标的有金钱给付类、行为类和财产类3种,行为类案件也存在执行不能的情形,①如探视权、了女随一方生活、房屋过户而未通过综合验收等.

关 键 词:执行标的  房屋过户  探视权 被执行人 综合验收  最高人民法院 无财产可供执行  丧失履行能力  

分 类 号:D926.2[法学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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耦合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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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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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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