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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同意原则在信息采集中的适用与规则构建
The Application and Regulation of the Informed Consent Principle in Information Collection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Zheng Jianing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基 金:2019年教育部规划基金项目“数据财产私法规制体系的重塑研究”(项目批准号:19YJA82005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2018年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资助项目(项目批准号:18CXTD08)。
年 份:2020
卷 号:0
期 号:2
起止页码:198-208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7、CSSCI、CSSCI2019_2020、NSSD、RCCSE、RWSKHX、核心刊
摘 要:用户的知情同意作为企业采集用户行为信息应遵守的一项原则,是用户行为信息采集的合法性基础。在信息采集中的选择与参与机制中,我国宜采择入为主的知情同意规则设计。在其必备前提--告知环节,针对信息采集行为的主体、行为信息的类别和使用目的、采集后的处理行为和用户行为信息流向的第三方等方面,均应履行告知义务。对用以进行行为化定位等特殊用途,还应进行专门披露。在用户同意规范制度的设计上,用户同意类型需要进一步区分;同意的有效形式应该更加审慎;同时,对用户同意外的其他采集合法性基础应进行明确。
关 键 词:数据信息 信息采集 合法性基础 知情同意 择入机制 择出机制
分 类 号:D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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