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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个人数据权与个人信息权关系的厘清    

Clarification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ersonal Data Right and Personal Information Right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周斯佳[1]

Zhou Sijia

机构地区:[1]河海大学法学院

出  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年  份:2020

卷  号:23

期  号:2

起止页码:88-97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7、CSSCI、CSSCI2019_2020、NSSD、RCCSE、RWSKHX、ZGKJHX、核心刊

摘  要:个人数据权不同于个人信息权。在网络世界里,个人数据权保护的是数据主体的个人数据,而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则是信息主体合法获得的,并转化为信息的个人数据。个人信息之于信息主体,是因为其能够作为个人信息而具有财产意义,因而个人信息权为财产权,为典型民事权利;而个人数据之于数据主体,不是因为其具有财产意义,而是因为其与数据主体不可分离,因此个人数据权不是财产权,而是人格权。在大数据时代,信息主体与数据主体的关系为民事法律关系,非经数据主体的同意,信息主体不得私自搜集、处理、利用和传输其个人数据。简言之,数据主体对其个人数据具有自决权,而信息主体对数据主体的个人数据则不具有自决权。

关 键 词:个人数据权  个人信息权 大数据 信息  

分 类 号:D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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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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