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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大数据技术下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共享的治理机制    

Governance Mechanism of Consumers’ Individual Credit Information Sharing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Big Data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李仪[1,2] 陶宇[3]

LI Yi;TAO Yu(Chongqing Sanxia Institute,Chongqing404100,China;Chongqi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Chongqing400054,China;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Chongqing404100,China)

机构地区:[1]重庆三峡学院公共管理学院,重庆市404100 [2]重庆理工大学重庆知识产权学院,重庆市400054 [3]重庆科技学院法政与经贸学院,重庆市404100

出  处:《中国流通经济》

基  金: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大数据下个人信息共享的风险及其知识治理对策研究”(cstc2019jsyj-zzysbA009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盗窃的法律问题与对策研究”(16CFX027)

年  份:2020

卷  号:34

期  号:2

起止页码:92-100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7、CSSCI、CSSCI_E2019_2020、NSSD、RCCSE、RWSKHX、ZGKJHX、核心刊

摘  要:大数据技术下,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可以通过共享被加工成知识,从而促进消费者人格的发展以及征信等行业的升级。从本质来讲,信息共享发挥着知识服务的功能。然而,在云计算和区块链等大数据技术支持下,信息共享呈现出信息的集中收集与传输、分节点存储与利用特征,这在方便信息共享与知识服务的同时,造成了共享者组织有序与共享整体高效之间难以调和的矛盾,共享知识服务功能的实现由此受阻。在对我国治理共享实证资料进行文本分析、对现有共享治理机制效果进行测评的同时,重点借鉴欧美共享治理经验特别是英国沙箱监管模式,并运用知识治理理论进行研究发现,与我国现有治理机制相比,知识治理机制更适合化解当前面临的矛盾,有利于实现大数据技术下信息共享的知识服务功能。根据知识治理机制,我国宜加强对共享者准入与退出的外部监管,引导共享者自我完善内部组织并寻求彼此协作,以确保共享有序;同时提高消费者对共享的参与度,合理配置消费者和共享者对信息享有的权利,强化权利保护与侵权规制,激励信息共享高效开展。在知识治理机制实施过程中,治理者既要借助法律等正式制度的规制作用,也要借助行业自律规范的引导作用。在评估知识治理机制绩效时,要着重考察信息共享对相关行业发展的促进作用以及消费者对知识服务的满意度。

关 键 词:大数据 信息共享 知识治理机制  知识服务

分 类 号:F830.5[金融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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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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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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