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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Lao Kaisheng;Cai Chun;Kou Yu;Tian Hanzu;Yao Jin ju;Cai Hailong;Luo Shuang
机构地区:[1]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 [2]北京师范大学发展心理研究院 [3]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
年 份:2019
卷 号:35
期 号:4
起止页码:1-10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7、CSSCI、CSSCI2019_2020、NSSD、RCCSE、RWSKHX、ZGKJHX、核心刊
摘 要:近几十年来,在全世界范围内,教育惩戒开始成为一个大家普遍关注的问题,而且成为法律必须面对的问题。正确理解教育惩戒,区别教育惩戒与体罚,明确教育惩戒权的性质及教育惩戒权的行使主体是正确看待教育惩戒问题的前提和基础。要认识到教育惩戒问题的复杂性,坚守教育活动内在的逻辑,促进教育与法律之间的深层协作。羞耻与威慑是教育惩戒的逻辑,基于"羞耻"而唤醒内在自我"尊严"所实现的观念秩序维护,是严格意义上的实质性教育行动--以观念秩序自觉实现行为秩序自觉的自我教育。教育惩戒可以有效遏制学生过错行为,积极教育是治理学生过错行为的源头,积极管理则使纠错警示更具有针对性、及时性和灵活性,三者有机结合,比单一教育惩戒更有实效。教育惩戒的关键是教育效果,惩戒教育必须考虑受教育者的年龄特征、人格特点、性别差异,惩戒的具体方式不能越界。明确区分教师惩戒权和学校惩戒权,是制定教育惩戒权相关实施细则的前提和关键。教师教育惩戒权是对教育本质的回归,教师教育惩戒权具有权利和权力双重性质,也有其限度。高校教师应同样享有教育惩戒权。
关 键 词:教育惩戒 教育惩戒权 变相体罚 学生管理 教学管理
分 类 号:G40-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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