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Gao Fuping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2]华东政法大学数据法律研究中心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保护与数据权利体系研究”(项目编号:18ZDA145)的研究成果
年 份:2019
卷 号:31
期 号:6
起止页码:1405-1424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7、CSSCI、CSSCI2019_2020、NSSD、RCCSE、RWSKHX、SKJJZZ、ZGKJHX、核心刊
摘 要:数据的价值在于认知世界,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改变了获取和分析数据的手段,使人类有了新的知识和智慧供给方式。各数据控制者掌握的碎片化的数据只有不断流动、汇聚、结合用于各种目的的数据分析,才能实现其价值,满足智能分析需求。数据流通实现了数据社会化利用,形成数据经济的内核。数据流通本质上是数据使用许可,涵盖一对一许可、一对众许可和相互许可三种方式,三种许可全面构筑了数据社会化利用的模式。个人数据和非个人数据均具有可流通性,关键在于法律上认可数据控制者具有许可使用的法律能力。在没有法律明确赋权的情形下,基于数据的事实控制使数据控制者具有事实上的数据使用权,可以开启数据流通之门。关键在于需要法律明确数据控制(使用)合法性判断规则和数据流通利用的责任规则。
关 键 词:数据流通 数据可流通性 数据使用许可 数据经济
分 类 号:F83[金融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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