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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必要设施原则在大数据垄断规制中的适用    

The Application of Essential Facility Doctrine in Regulating Big Data Monopoly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曾彩霞[1,2] 朱雪忠[1]

ZENG Cai-xia;ZHU Xue-zhong(Shanghai International Colleg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 Tongji University Shanghai 200092,China;Law School of Tongji University,Shanghai 200092,China)

机构地区:[1]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上海200092 [2]同济大学法学院,上海200092

出  处:《中国软科学》

基  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项目“科技成果与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技术”(2017YFB1401100)支持

年  份:2019

卷  号:0

期  号:11

起止页码:55-63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7、CSCD、CSCD2019_2020、CSSCI、CSSCI2019_2020、JST、RCCSE、RWSKHX、ZGKJHX、核心刊

摘  要:拒绝大数据交易是大数据垄断企业实施杠杆行为、跨界传导垄断力的主要手段之一。当下游市场竞争的必要数据被拒绝交易,市场竞争生态即遭破坏。本文从竞争秩序维护的反垄断价值目标实现、大数据的资源固有属性等视角进行分析,认为将必要设施原则适用于大数据垄断规制具有合理性;并由此提出了在大数据垄断规制中适用必要设施原则需要满足的四个基本标准。

关 键 词:必要设施原则  大数据垄断  规制 适用  

分 类 号:D9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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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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