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海南大学法学院 [2]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人格权保护立法研究”(18ZDA143)阶段性成果
年 份:2019
卷 号:40
期 号:12
起止页码:94-102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7、CSA-PROQEUST、CSSCI、CSSCI2019_2020、NSSD、RCCSE、RWSKHX、ZGKJHX、核心刊
摘 要:学界就应否赋予人工智能以民事主体资格始终存在激烈争论。赋予人工智能以民事主体资格并不存在与主体能力的本质相冲突、将贬低人的主体地位、有违伦理道德等所谓的法理障碍,且在立法方案的设计上具有现行可行性,可通过类比公司注册资本设立强制保险赔偿金,作为建构人工智能独立民事主体地位的责任财产基础,能有效解决人工智能创作物、自动驾驶侵权责任等具体问题。人工智能所引起的法律难题在现行法框架内尚能解决的情况下,肯定人工智能民事主体资格尚无迫切性,最终取决于能否更好地实现人类利益,是人类功利主义价值衡量的结果。即使如此,也应当强化构建人工智能民事主体资格的理论研究,为未来可能的立法提供理论补给。
关 键 词:人工智能 智能机器人 民事主体资格 人工智能生成物 自动驾驶
分 类 号:DF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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