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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域外国家特定关系人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刑法规制——兼论我国未成年人性权利的刑法立法保护    

Regulations of Criminal Law on Sex Assault to Minors of Certain Affiliated Persons in Extra-regional Nations: On the Legislative Protection of Criminal Law on the Sexual Right of Minors in China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龙正凤[1]

LONG Zheng-feng(School of Marxism,Kaili University,Kaili,Guizhou,556011,China)

机构地区:[1]凯里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出  处:《凯里学院学报》

基  金:2016年度凯里学院院级规划社科一般课题“中小学教师性侵未成年人学生犯罪研究”(项目编号:S1612);2016年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一般课题“性权利视角下中小学性侵害防治教育研究”(项目编号:2016B286)

年  份:2019

卷  号:37

期  号:5

起止页码:41-47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NSSD、普通刊

摘  要:域外国家强化特定关系人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刑法规制。立法模式主要有单独成罪、作为相关罪的一款和作为加重处罚情节进行规定;特定关系人规制范围主要包括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等特殊职责的人,一定亲等数的尊亲属、姻亲属以及具有监管义务的机构工作人员;保护对象一般都高于性同意年龄人,有的国家没有保护对象的年龄限制。刑罚规定上,无论是单独适用刑罚,还是比照非特定关系人实施的性犯罪加重处罚,都体现了加重处罚特定关系人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理念。基于最大化保护未成年人性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理念,我国应将特定关系人性侵害未成年人纳入刑法专门规制。在立法模式上,性侵犯型强奸和猥亵犯罪单独成罪,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卖淫和色情制品犯罪中作为加重处罚情节规定。特定关系人的刑法规制范围,至少应包括与未成年人具有三代以内血亲的尊亲属和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等特殊职责的人;在保护对象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都应纳入保护范围;在刑罚设置上,总体上应体现加重处罚特定关系人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原则。

关 键 词:特定关系人 性侵害 未成年人 立法规制

分 类 号:D92[法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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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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