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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行使主体探析
On the Exercising Subject of Households as the Members of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LI Ai-rong
机构地区:[1]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 [2]广东财经大学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
年 份:2019
卷 号:33
期 号:6
起止页码:104-112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7、CSSCI、CSSCI2019_2020、RCCSE、RWSKHX、核心刊
摘 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以成员资格为基础,包括财产性权利和非财产性权利。与其他典型的成员权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部分条件下的股权等,都以“户”作为主体,个人不能单独行使这些权利。这种权利安排可以兼顾效率和公平,但是对外必须解决“户”的主体资格和界限问题,对内则需确定“户”成员之间的内部关系,并在此基础上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再仅仅是一种以血缘为基础的、具有固定性的“身份”,而是一种以共同经营为基础的团体成员资格。
关 键 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 户 行使主体 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
分 类 号:D92[法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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