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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Liu Zhiqiang
机构地区:[1]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国人权话语体系构建与表达”(16JJD820025)的阶段性成果
年 份:2019
卷 号:25
期 号:6
起止页码:52-66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7、CSSCI、CSSCI2019_2020、NSSD、RCCSE、RWSKHX、SKJJZZ、ZGKJHX、核心刊
摘 要:人权与公法、私法以及公私交叉法的互构,体现在由各项具体权利构成的基本人权规范体系中。人权法的具体法理可以提炼为权力制约型法理、私权自治型法理与社会保障型法理。这些具体法理从法律权利的明文规定中推导出来,也需要在宪法和具体部门法中加以提炼。法理的内在逻辑决定了具体法理之上还有一般法理。从一般法律原则中可以揭示出人权运行的两种结构模式:防御权结构模式与合作权结构模式。这是人权在规范语境下的两种典型运行样态,也是人权法的一般法理。处理好防御权与合作权的微妙关系,可以促进人权事业的更好发展。除具体法理、一般法理外,还存在最高维度、最根本性的普遍法理。人权法的普遍法理所要揭示的是人权法的"法理中的法理"和"元法理",这种普遍法理就是人权法中"人的尊严"的规范内涵,其负载了人权法律规范体系的基础价值原理,诠释着人权法的"法之价值"与"法之美德"。
关 键 词:人权法 具体法理 一般法理 普遍法理
分 类 号:D92[法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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