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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发现漏罪的主体、内容及时间的界定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崔世超[1]

机构地区:[1]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

出  处:《中国检察官》

年  份:2019

期  号:20

起止页码:75-76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NSSD、RCCSE、RWSKHX、普通刊

摘  要:《刑法》第70条对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的并罚仅作出原则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该规定的理解适用出现了不同情形,进而产生了不同的法律后果,严重影响了法律的统一适用.应对发现漏罪的主体、发现漏罪的时间以及发现漏罪的实质内容等进一步明确,只要侦查机关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以服刑人员作为漏罪的犯罪主体开展侦查活动,就应当认定为发现漏罪并适用第70条规定.

关 键 词:漏罪发现主体  发现内容  发现时间  点确定  

分 类 号:D92[法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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