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忘记密码

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组织未成年人有偿陪侍行为的定性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沈晓明[1] 戴建军[2]

机构地区:[1]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223800 [2]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223800

出  处:《中国检察官》

年  份:2019

期  号:20

起止页码:65-67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NSSD、RCCSE、RWSKHX、普通刊

摘  要: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靳某某,原系某KTV经理.2016年以来,靳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采取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纠集梁某、沈某、夏某、邱某、刘某、陈某、王某、马某等8名未成年人在KTV从事陪客人唱歌、喝酒等有偿陪侍活动.在此过程中,为了管理和控制上述被害人,靳某某曾以掌掴脚踢、警棍电击、皮带抽打、烟头烫、刀划等方式对各被害人实施殴打、辱骂、威胁等行为.同时,靳某某还以“谈恋爱”为名,对梁某等部分被害人进行感情笼络.2018年4月25日中午,靳某某对被害人梁某再次实施辱骂、殴打,梁某于当日下午4时许自杀身亡.经鉴定,被害人梁某符合因高坠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靳某某赔偿被害人梁某亲属人民币15万元,并取得谅解.

关 键 词:非法利益 自杀身亡 严重颅脑损伤 KTV  未成年人 强制手段  警棍 被害人  

分 类 号:D92[法学类]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版权所有©重庆科技学院 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 渝B2-20050021-7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0408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