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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视域下国家档案馆行政主体资格辨析——以胡某诉杭州市档案馆行政复议案为例
Analysis on the Qualification of Administrative Subjects of National Archives under the Vision of Administrative Law:Taking Hu Mou v.Hangzhou Municipal Archives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as an Example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WANG Hui;HU Wenyuan(Hangzhou Judicial Bureau,Hangzhou 310006,China;General Office of Zhejiang Provincial Committee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Hangzhou 310025,China)
机构地区:[1]杭州市司法局,杭州310006 [2]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杭州310025
年 份:2019
卷 号:0
期 号:6
起止页码:35-41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7、CSSCI、CSSCI2019_2020、NSSD、RCCSE、RWSKHX、ZGKJHX、核心刊
摘 要:机构改革背景下,辨析国家档案馆的行政主体资格,有助于厘清档案局、馆政事边界。文章采用文献研究法、案例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等,比较系统地论证了国家档案馆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问题。文章认为,国家档案馆行使的职能属于公共行政而非国家行政,判断其是否属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关键应看其处理的事项是否与所被授予的职权有关。据此,文章提出国家档案馆在履行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职能过程中,其并非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不是复议诉讼适格主体,相对人不服其行为可以通过提出申诉、质询、投诉等途径寻求救济;但在其履行档案收集、管理和利用职能过程中,系法律授权主体,从保护相对人权益角度,应纳入诉讼复议范围。
关 键 词:国家档案馆 行政主体 行政法
分 类 号:D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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