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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结构化主体纳入合并范围的判断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王建军[1] 邓芳杰[2]

机构地区:[1]北京华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计划财务处会计委派中心

出  处:《财务与会计》

年  份:2019

卷  号:0

期  号:21

起止页码:58-60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7、RWSKHX、核心刊

摘  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规定,在通过特定目的主体进行资产证券化业务时,首先需要站在集团层面判断其是否控制该结构化主体,在此基础上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应用本准则。资产证券化实务中,如果发起人向结构化主体转让债权的资产质量很高,即使发起人提供较低的增信措施,也可能因为面临所转让债权资产较大的可变回报风险,从而得出发起人控制该结构化主体的结论。

关 键 词:资产证券化 结构化主体  控制的判断  

分 类 号:F275[工商管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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