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Zhou Xiang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基 金: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NCET-12-0987);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新时代背景下刑事案例演习教学改革”项目资助
年 份:2019
卷 号:0
期 号:10
起止页码:3-17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7、CSSCI、CSSCI2019_2020、NSSD、RCCSE、RWSKHX、ZGKJHX、核心刊
摘 要:"智能机器人是不是人"的权利主体资格问题是人工智能法律问题的核心。"权利主体"的前提性哲学问题,则是一个"人如何定义人"的问题。在农业社会,人类主要面临着"动物是不是人"的问题。中世纪以来的社会主流思想将非人种的"动物"这类古老"主体"逐步排除在权利主体范围之外。在工业社会之后,人类主要面临着"机器是不是人"的问题。近现代西方法治国家的社会主流对"机器是人"观持否定态度。但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现在法学界到了必须认真对待"智能机器人权利主体"问题的时间点。在法理上,将智能机器人"人格化"不存在法律方法论上的障碍。智能机器人也具备了权利主体的智能性这一本质性要素。将智能机器人建构为法律上的"人",尽管可能会对旧有的法教义学体系产生重大的冲击,但具有适应社会发展的正向功能性。从刑法学的发展角度看,在法律观念或制度上承认"智能机器人也是人",可以合理有效地处理涉及智能机器人的各种"犯罪"现象与疑难社会问题。
关 键 词:智能机器人 权利主体 动物 法教义学 犯罪
分 类 号:TP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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