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PENG Wen-hua(School of Criminal Justice,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Shanghai 201701,China)
机构地区:[1]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
年 份:2019
卷 号:41
期 号:5
起止页码:135-151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7、CSA、CSA-PROQEUST、CSSCI、CSSCI2019_2020、NSSD、RCCSE、RWSKHX、SKJJZZ、ZGKJHX、核心刊
摘 要:关于人工智能可否构成犯罪,国外主要存在“心理要素说”“智能代理说”“法人类比说”“法定实体说”以及“当然主体说”等观点。人工智能成为犯罪主体的哲理基础是科学实证主义和道德二元论,现实条件是具备法律人格。智能代理可以成为道德代理。人工智能的道德生成进路有“实在论进路”“关系论进路”“认识论进路”等之别,“实在论进路”相对合理。处罚人工智能既能为处罚其他主体奠定基础,也能达到剥夺其犯罪能力的目的,还能产生附加价值。我国的人工智能刑法研究尚处于初始阶段,未来研究的重点在于:人工智能对刑法人类中心主义的挑战,人工智能犯罪主体的范畴、责任范围与程度,刑法如何介入对人工智能的规制以及人工智能犯罪的刑罚适用。
关 键 词: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犯罪 智能代理 法律人格 可罚性
分 类 号:DF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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