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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论人工智能的电子法人地位    

On the Status of Electronic Corporation i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张志坚[1]

ZHANG Zhi-jian(School of Law,Jiang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Nanchang 330032,China)

机构地区:[1]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处:《现代法学》

基  金:2018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一般项目“无人驾驶汽车侵权法律问题研究”(18BFX119);法治江西建设协同创新中心2018年度青年课题“人工智能与民商事纠纷化解研究:以江西省为例”(FZJXQN2018024)

年  份:2019

卷  号:41

期  号:5

起止页码:75-88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7、CSA、CSA-PROQEUST、CSSCI、CSSCI2019_2020、NSSD、RCCSE、RWSKHX、SKJJZZ、ZGKJHX、核心刊

摘  要:人工智能的自主性、交互性和深度学习能力,决定了其既不是物,也不是人,而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客观存在,其本质不在于工具性,而在于财产性。对于人工智能致害、获益及其生成物归属难题,将责任、收益以及权利完全归于任一单方主体的方式并不合理,通过保险将风险全部社会化亦有失公平。考虑到人工智能具有财产方面的意思能力和责任能力,但不具有人身性人格,其自主行为背后体现的也是多方主体的意志,以财产性人格的进路将其拟制为电子法人,既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未来的民法典应该对此有所回应。人工智能在特定领域可自为意思表示、自负行为后果,因其“擅自”行为背后是多方主体混合意志的体现,须按相应比例在多方主体之间分摊权责,从而实现法人之责任有限与权责分摊的目的,且不危及人类自身安全和主体支配地位。

关 键 词:人工智能 主体资格 财产性人格  电子法人  

分 类 号:DF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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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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