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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适合性原则的理念及其适用范围——以美日两国的适合性原则的发展与变迁为例    

Development and Transition of the Suitability Doctrine in US and Japan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王冷然[1]

机构地区:[1]日本国南山大学法学部

出  处:《法治现代化研究》

年  份:2017

卷  号:1

期  号:2

起止页码:141-154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NSSD、普通刊

摘  要:要求金融机构在进行投资推荐时应依照顾客的投资目的、财产状况、投资经验等具体的属性来推荐对该顾客具有适合性的投资商品为内容的适合性原则,在美国虽然还只限于行业上的自律性规则,但通过自律性组织和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督活动,该原则的内容得到充实和完善,尤其是把适合性原则细分为三个"适合性义务",更有利于该原则的实际运用。同时,在日本,率先把适合性原则明文规定入证券交易法后,通过审判实践,在判例法里承认了违反适合性原则将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仅要求要"熟知自己的商品",而且还要求要"熟知自己的顾客"的适合性原则,其理念是保护每一个进行投资交易的"个人"的利益。注重于根据每一个顾客的具体属性对其利益进行保护的适合性原则,不仅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上起到重要的作用,在保护一般消费者的利益上也具有很大的意义。现在该原则的适用范围已突破投资交易领域,开始适用于消费者信用交易,该原则的理念是否可以被广泛地适用于所有的消费者交易,将是今后的课题。

关 键 词:适合性原则  熟知自己的顾客  熟知自己的商品  投资者保护 消费者保护

分 类 号:D931.3[法学类] D971.2DD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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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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