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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作为损害赔偿计算方式的合理许可使用费标准    

Reasonable Royalty as a Measure of Damages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缪宇[1]

Miao Yu(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法研究所

出  处:《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6CFX038);中国政法大学青年学术创新团队项目(19CXTD01)

年  份:2019

卷  号:72

期  号:6

起止页码:159-168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7、CSA、CSA-PROQEUST、CSSCI、CSSCI2019_2020、NSSD、RCCSE、RWSKHX、SKJJZZ、ZGKJHX、核心刊

摘  要:作为损害赔偿计算方式之一,合理许可使用费可适用于知识产权侵权。在这类非竞争性权利遭受侵害时,权利人难以通过差额说获得实际损失赔偿。此时,对这类非竞争性权利的侵害就已经构成损害,权利人可以依据合理许可使用费计算方式主张损害赔偿。合理许可使用费计算方式与完全赔偿原则无关,但《专利法》《商标法》不宜再维持合理许可使用费倍数标准。由于未经许可擅自利用他人非竞争性权利的所受利益是对权利的利用,权利人即使没有蒙受差额说意义上的损失,也可以主张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返还,因此,不当得利规则发挥了兜底功能。

关 键 词:合理许可使用费  损害  完全赔偿原则 不当得利

分 类 号:D9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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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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