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界定的系统性重构——以《反垄断法》第18条的修订为中心
Systematic Reconstruction of the Definition of Market Dominance of Internet Platform Operators——Centering on the Revision of Article 18 of the Anti-Monopoly Law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SUN Jin;ZHAO Ze-yu(School of Law,Institute of Competition Law and Competition Policy of Wuhan University,Wuhan 430072,China)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
基 金:国家社科重点基金项目“现代市场体系建设的竞争法问题研究”的部分成果(19AFX019)
年 份:2019
卷 号:0
期 号:5
起止页码:76-87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CSSCI、CSSCI_E2019_2020、普通刊
摘 要:互联网平台具有诸如双边市场、用户选择多栖性和几近于零的边际成本等许多新的特征,这与一般的线性产业链有很大不同。如果按照《反垄断法》第18条所确定的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五项标准,将会导致互联网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界定在行政执法或司法过程中陷入困境,容易出现市场份额难以界定,误伤"高市场份额却不构成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等一系列问题。为了解决此类问题,《反垄断法》第18条需要依照互联网平台的特性进行调整,而这既关乎法文本的协调,也涉及法律适用的配套。首先应当降低"市场份额"作为考察互联网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权重;其次需要提高"市场进入难易程度"的比重并且运用新的方法进行该要件的构造;最后,"消费者偏好"要件也应作为独立的判断要素以考量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关 键 词:互联网平台 《反垄断法》第18条 市场份额 市场壁垒 消费者偏好
分 类 号:D922[法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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