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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FANG Shirong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 [2]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专项项目“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推进法治社会建设重要战略研究”(16ZZD019)的阶段性成果
年 份:2019
卷 号:41
期 号:5
起止页码:83-98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7、CSSCI、CSSCI2019_2020、NSSD、RCCSE、RWSKHX、SKJJZZ、ZGKJHX、核心刊
摘 要:执法和解作为一种执法方法,能够发挥提高执法效率、节约行政成本、化解执法纠纷等重要功能。丰富多样的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景决定了执法和解的运用不能局限于某一固定模式,而需要有多样化的安排。和解的适用前提不应限于事实或法律状态不确定且不能查明,在事实或法律状态易查或已经查清的情形下也可以进行和解。和解的意愿表达无需拘泥于双方协商谈判的形式,公示回应同样能够发挥作用。和解的实现并非只能通过签订行政契约,单方行政决定亦能实现和解。这些不同的适用前提、表意形式和实现方法经过组合变化,能够形成八种不同的执法和解模式,不同模式适用于不同的执法情境,执法主体应根据执法实践的需要灵活运用。
关 键 词:行政执法 执法和解 行政裁量 执法效率
分 类 号:D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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