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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民法总则》第31条和第35条“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评析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刘建[1,2]

机构地区:[1]中央财经大学党委宣传部 [2]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出  处:《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民法总则》成年意定监护制度适用与体系完善研究”(项目编号:18YJC820044);中国法学会2018年度法学研究课题“我国长期照护服务法立法问题研究”[项目编号:CLS(2018)D63];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第64批面上资助项目“意定监护的规范表达及体系建构研究”(项目编号:2018M640035)的阶段性成果

年  份:2019

卷  号:40

期  号:4

起止页码:93-101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7、CSSCI、CSSCI2019_2020、NSSD、RCCSE、RWSKHX、ZGKJHX、核心刊

摘  要: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的修订发展是我国《民法典》立法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推进。《民法总则》相比此前《民法通则》在监护制度及其立法规范上出现了诸多变化,其中一个最为显著的变化便是在被监护人保护中确立了“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该原则在《民法总则》第31条和第35条内容表述中两次出现,可见其在惜字如金的《民法总则》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原则指导性,也充分体现出我国立法意旨高度重视被监护人权益保护的基本态度。对于如何真实做到对被监护人的“最有利于”,学界存在不同说法,而贯彻落实该原则,必须明确被监护人的价值维度,并在此基础上参照《民法总则》对该原则的司法解释以及国外的司法实践制定具体的司法对策。

关 键 词:《民法总则》  监护制度 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  

分 类 号: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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