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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标准与证明标准之异同
Differences and Similarities Between Evidence Standard and Proof Standard in Criminal Proceedings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XIONG Xiaobiao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刑事证据理论体系研究”(18ZDA139)的成果
年 份:2019
卷 号:41
期 号:4
起止页码:191-208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7、CSSCI、CSSCI2019_2020、NSSD、RCCSE、RWSKHX、SKJJZZ、ZGKJHX、核心刊
摘 要:证据标准用于对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主要包括对证据能力、要件证据及必要附属证据的审查判断;证明标准是对案件事实的综合评价,主要涉及证据标准的审查,证据证明力强弱、要件事实融贯性证成与否以及案件整体论证强度的评估。证据标准虽属证明标准评价的第一项内容,但不能因此将二者等同。证据标准与证明标准在具体内容、是否依存于特定诉讼构造、审查判断主体和评价方式、功能及法律效果等方面都存在实质性区别。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统一证据标准是切实可行且必要的。相反,统一证明标准不但违背了其在不同诉讼阶段的功能和价值,而且这一统一不可能真正实现。未来,应打破证据标准与证明标准一元化格局,构建二元评价模式。
关 键 词:证据标准 证明标准 要件证据 统一证据标准
分 类 号:D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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