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LI Lihui;CHI Haozaotian(Intellectual Property Development Institute of Yunnan Province,Kunm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Technology,Kunming 650093,China)
机构地区:[1]昆明理工大学云南省知识产权发展研究院
基 金:昆明理工大学学科团队项目“科技法学”(14078329)
年 份:2019
卷 号:18
期 号:3
起止页码:49-55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NSSD、RCCSE、RWSKHX、普通刊
摘 要:目前,关于表情包可版权性的研究仍处于初探阶段,但通过版权法中的立法宗旨、作品定义以及合理创作等内容对表情包的可版权性进行权衡,能够得出绝大多数表情包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其作者应当享有版权的结论。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表情包的登记式保护、平台式保护以及转化式保护,但上述几种保护方式仍然需完善。版权保护可为表情包产业遮风挡雨,而探讨表情包的可版权性正是其基础所在。
关 键 词:表情包 可版权性 判断原则 版权保护
分 类 号:D9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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