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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DUAN Hao(Law and Economics Department,Changzhi University,Changzhi 046011,China)
机构地区:[1]长治学院法律与经济学系,山西长治046011
基 金:2016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经济新常态下中国经济法的回应性研究"(16BFX118);2018年度山西省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乡村土地改革法律问题研究"(SXLS(2018)B03);2018年度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制度研究"(2018YBFX021);西南政法大学2018年度科研创新项目"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法律制度研究"(2018XZXS-002)
年 份:2019
卷 号:21
期 号:2
起止页码:85-96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CSA、CSA-PROQEUST、NSSD、RWSKHX、UPD、普通刊
摘 要: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法律认定是实现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目标的重要依据和前提。当前,对于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认定标准,政策规定过于模糊,法律规定尚属空白,学界存在诸多认识误区和局限性。对此,需要在坚持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全面兼顾"谁投资谁所有""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利益考量,主要从土地集体经营性资产和非土地集体经营性资产两个方面界定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通过修法对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进行明确法律认定。
关 键 词: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 集体所有制 股份合作制改革 法律认定
分 类 号:D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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