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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认”与“缴”二分视角下公司催缴出资制度研究    

Research on the Called-up Capital System under the Dichotomous Perspective of “Subscribed Capital” and “Paid-in Capital”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袁碧华[1]

Yuan Bihua

机构地区:[1]广州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法学》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混合所有制下国家股东的法律重构研究”(项目批准号:15BFX116)的阶段性成果

年  份:2019

卷  号:0

期  号:2

起止页码:202-220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7、CSSCI、CSSCI2019_2020、NSSD、RCCSE、RWSKHX、SKJJZZ、ZGKJHX、核心刊

摘  要:资本认缴制存在“认”与“缴”两个阶段。与“认”的阶段遵循股东自治不同,在“缴”的阶段,应以公司自治为主。如果股东认而不缴,公司可以“催”。然而,我国出资催缴制度缺陷较多,亟须完善。首先,是否必须“催”,应区分公司内外关系,如涉公司外部第三人利益,则公司必须催缴;如仅为公司内部关系,则完全交由公司自治。其次,谁来“催”,应由公司意志决定,若不能就此形成公司意志,则将董事会确定为催缴执行主体。再次,对于期限未届至的出资,若不涉公司外部第三人利益,公司不得提前催缴;对于未约定期限或期限届至的出资,公司可随时催缴。最后,应分别在合同法和组织法视角下完善股东催而不缴的法律责任,确保公司催缴的效果。

关 键 词:认缴制  股东出资 催缴制度  公司自治

分 类 号:D922.2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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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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