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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论人大追究政府生态责任的职能实现    

On the Realization of the Function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in Holding Government Accountable for Ecological Issues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黄爱宝[1]

HUANG Ai-bao(Innovation Research Center for Ecological Governance,Nanji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Nanjing 211816,China)

机构地区:[1]南京工业大学生态治理创新研究中心,南京211816

出  处:《江苏行政学院学报》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特色的政府生态责任追究制度研究"(13BZZ044);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大精神"重点项目"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研究"(17ZTA008)的阶段性成果

年  份:2019

期  号:2

起止页码:107-113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7、CSSCI、CSSCI2019_2020、RCCSE、RWSKHX、ZGKJHX、核心刊

摘  要:在中国特色的政府生态责任追究体系中,人大是最具权威性的监督和追责主体,但其监督和追责职能的制度规定与实际履行的差距依然明显。人大追究政府生态责任的职能定位应当坚持中国特色取向、人大权责一致、职能定位过程以及生态相对优先的基本原则,应当既要说明人大中由谁来追究责任和追究政府中谁的责任,也要考察追究政府什么性质的责任和人大如何追究政府责任。制约人大追究政府生态责任职能实现症结点主要在于人大自身建设的不足、生态社会力量的薄弱以及作为追责对象的政府掣肘。因此,针对上述症结点,运用公共管理创新理论,推进人大追究政府生态责任职能实现的主要着力点应当在于不断提升人大追责动力和能力、培育成熟的生态社会力量和构建新型的合作追责模式。

关 键 词:人大 监督  追究 政府生态责任 职能定位  职能实现  合作追责  

分 类 号:D035[政治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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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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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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