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从“网络寻衅滋事罪”到“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适用关系、优化路径与规制场域
From Crime of Spreading Public Order Disrupting False Information Online to Crime of Fabricating and Deliberately Spreading False Information:Application,Optimization and Regulatory Scope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Jiang Ying
机构地区:[1]大连理工大学法律系
基 金:作者主持的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项目“刑法介入网络监督活动的边界及其刑事政策研究”[编号DUT17RC(4)44];卢建平教授主持的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委托项目“网络谣言综合治理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
年 份:2019
卷 号:3
期 号:2
起止页码:119-129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NSSD、普通刊
摘 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其所增设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与由司法解释所确立的网络虚假信息型寻衅滋事罪的关系十分微妙。从规范条文来看,前者的规制范围限于“险情、疫情、灾情、警情”,而后者的规制范围不受限制;且前者的刑罚配置轻于后者。从逻辑上看,立法者并没有必要制定重复性规定来增设规制范围小且刑罚轻的特殊罪名,并将“险情、疫情、灾情、警情”之外的危害程度不一的各类虚假信息交由寻衅滋事罪予以规制,“并存适用论”的理论预设违背了法益批判之比例原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不具备正当性。当然,为了优化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适用范围,可采取拓展“险情、疫情、灾情、警情”解释空间的解释论路径。日后,若须在“险情、疫情、灾情、警情”之外扩充虚假信息类型,应延续明确列举的立法模式。而在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司法适用中,将现实的社会秩序之扰乱作为危害后果的评价对象更具目的理性。
关 键 词: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网络虚假信息型寻衅滋事罪 适用关系 优化路径 规制场域
分 类 号: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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