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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论我国居住权立法之必要性及以物权性为主的立法模式——兼及完善我国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居住权制度规范的建议    

The Necessity of Legislation on the Right of Habitation in China and the Legislative Model Focusing on Its Nature of the Property Right——Suggestions on Improving Rules on the Right of Habitation in the Section of Property Right of the Civil Code(Draft)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鲁晓明[1]

Lu Xiaoming

机构地区:[1]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320

出  处:《政治与法律》

基  金:作者主持的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项目"住房反向抵押的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5YJA820016);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以房融资式养老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5SFB5028)的中期成果

年  份:2019

期  号:3

起止页码:13-22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7、CSSCI、CSSCI2019_2020、NSSD、RCCSE、RWSKHX、ZGKJHX、核心刊

摘  要: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应否规定居住权,取决于是否存在较大的现实需求。我国社会老龄化日趋严重,单从以房养老的视角即可证明我国具有确立居住权之充分必要。居住权立法应区分居住权本体和表征,处理好居住权的传承与变革之间的矛盾。我国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将居住权定位于人役权,并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和继承,居住权期限限于居住权人生存期限,人为地限制了居住权适用范围,不利于发挥居住权在房屋多元利用中的优势。我国民法典应确立以物权性为主的居住权规范体系,"物权编"仅调整居住权的物权性关系,规定居住权一般规则;"亲属编"则兼顾居住权之人役性,规范特定亲属间基于保障性需要而产生的居住权。

关 键 词:以房养老 居住权 民法典 物权法  亲属法

分 类 号:DF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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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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