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福建警察学院法律系,福建福州350007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大数据侦查的程序规制研究"(18YJA820032)
年 份:2018
卷 号:28
期 号:6
起止页码:83-87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NSSD、普通刊
摘 要:大数据侦查已经广泛运用于侦查实践,由此带来的大数据证据效力问题并未得到刑事诉讼证据理论完整、权威的解释。判断大数据证据的效力,首先,要从获取大数据的侦查行为上判断,只有依法定程序实施的大数据侦查行为,才是取得大数据证据的合法途径。其次,要从证据的形式上审查,只有符合法定证据形式要求的大数据才能作为"呈堂证供",目前只有电子数据和鉴定意见两种大数据证据形式,立法应当赋予其他基于大数据的"衍生证据"以诉讼证据的地位。再次,从证明力上审查,只有符合证据真实性、相关性特征的大数据证据才能作为诉讼证据。不能进行因果关系的分析和解释的大数据证据不具有证明力,"鉴定或检验"可以成为审查判断大数据证据证明力的主要方式。
关 键 词:大数据证据 效力 大数据侦查 证据能力 证明力
分 类 号:D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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