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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演进、要点与疑义
An Overview of the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Evolution,Key Points and Major Issues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JIN Jing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法研究所
基 金:2015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丝绸之路经济带合同法区域整合研究"(项目编号:15CFX058);中国政法大学2018年科研创新项目"<民法典合同编>数字合同的规则建构与理论难点"(项目编号:10818438)的阶段性成果
年 份:2018
卷 号:36
期 号:4
起止页码:1-26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7、CSSCI、CSSCI2017_2018、NSSD、RCCSE、RWSKHX、SKJJZZ、核心刊
摘 要: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具有明显的功能主义的立法特征,体现了数据问题的复杂本质——保护法益的多样性。这包括数据主体对数据的支配权,数据控制者和处理者对数据的使用收益权,也涉及国家(地区)的数据主权。《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借助市场地原则和个人数据处理概念拓宽适用范围;遵循保护前置理念构建数据主体权利,将类型化的数据保护前置到数据收集、处理阶段,确立了数据可携权、删除权等非绝对性权利;引入了数据"归属"不排斥"利用"的跨境传输规则。该条例存在价值困境和技术困境,这是经济全球竞争格局下法律价值序列的平衡所提出的最大挑战。数据立法区域竞争的实质是数字经济的全球竞争,而法律价值序列处于变动平衡和重组之中,是立法者对市场竞争优势、经济长期发展和社会目标实现的不同选择和不同追求。数字技术引发的问题绝不限于是否立法,更在于采取何种价值序列、以何种方式立法,及如何与既有法律监管体系相协调。无论采取何种数据立法模式,技术路径绝非可取之策,机械分离数据主体和数据控制者,采取单一价值取向的个人数据保护法的立法模式,亦非数字时代的最佳选择。
关 键 词:《一般数据保护条例》 个人数据 市场地原则 数据可携权 删除权
分 类 号:D95[法学类] DD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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