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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论法律解释方法抽象位阶的作用及其逻辑结构    

On the Functions of the Abstract Ranking Order of Legal Interpretation Methods and Its Logical Structure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王夏昊[1] 吴国邦[1,2]

WANG Xia-hao;WU Guo-bang(Institute of Legal Methodology,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Beijing 100088,China;Faculty of Law,University of Vienna,Vienna 999013,Austria)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方法论研究中心,北京100088 [2]奥地利维也纳大学法学院,维也纳999013

出  处:《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基  金: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法学成长中的方法与知识谱系"(14ZDA07)

年  份:2018

卷  号:31

期  号:5

起止页码:22-32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7、CSSCI、CSSCI2017_2018、NSSD、RCCSE、RWSKHX、核心刊

摘  要:法学方法论之于法律解释方法位阶问题的主流观点内隐着矛盾性,即一方面认为各类法律解释方法之间不存在典型的并列关系,另一方面又否认他们之间可以被固定的位阶谱系所表述。在不结合证成特定案件法律决定的具体情形下,法律解释方法之间存在着一种固定的位阶关系;而在结合证成具体案件法律决定的情形下,法律解释方法之间的位阶关系可能有所变化。原因在于,从规范性质上看,法律解释方法具有原则的性质。他们的适用方式是衡量,具有初始性的特征。既然他们具有原则的性质,就意味着在被适用的过程中可能发生冲突,而这种冲突的性质是一种竞争关系。因此,法官或法律适用者必须根据衡量法则解决他们之间的冲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解释方法之间抽象的优先性关系是无用的。抽象的优先性关系既可以限制法律解释方法适用者的武断性,也能够克服他们适用的不确定性,从而有助于提高法律解释活动的效率。

关 键 词:法律解释方法 抽象位阶关系  具体位阶关系  衡量法则  融贯性  

分 类 号:D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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