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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控排企业碳交易未达履约目标的罚则设定    

Penalty rule design for emissions control firms not achieving carbon trading performance goals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史学瀛[1] 杨博文[1]

SHI Xue-ying;YANG Bo-wen(School of Law/Center of Environmental Justice Research,Nankai University,Tianjin 300350,China)

机构地区:[1]南开大学法学院/环境司法研究中心,天津300350

出  处:《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京津冀大气污染治理一体化立法研究:国际视野与区域问题"(批准号:16BFX146);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赠款项目(批准号:2012023)

年  份:2018

卷  号:28

期  号:4

起止页码:35-42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7、CSCD、CSCD2017_2018、CSSCI、CSSCI2017_2018、JST、NSSD、RCCSE、RWSKHX、SCOPUS、ZGKJHX、核心刊

摘  要:中国已于2017年启动全国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统一性的碳排放权交易实体法律制度也将随之出台。目前,中国已经提交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送审稿,不过,不论是从送审稿的罚则设定还是从试点省市的地方法规中,由于惩罚力度受到行政处罚法规定的限制,对惩罚数额的确定、惩罚方式都未作明确规定,这将赋予执法者过大的自由裁量权,滋生权力寻租与腐败等现象。基于此,本文采用法律经济学中卡洛尔成本-收益分析方法,从惩罚严厉性成本与收益有效性组合的全新视角,构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未达履约目标的惩罚阈值分析框架。同时,运用国别法律的对比分析法,提出制定处罚条例的合理建议。为此,建议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在惩罚制度设计中:第一,应当明确惩罚数额的具体确定标准,惩罚性倍数的确定应依据企业超额排放的数额、监管机构的抽查密度、监管机构对企业超额排放的反应强度而定,同时也与控排企业历史年度履约率有直接关系。在确定惩罚倍数的适用与惩罚数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企业过往排放量和该控排企业的历史履约率等因素。第二,在惩罚方式上,推行组合惩罚模式,将金钱惩罚与信用记录、财政补助以及业务受限、资格准入等方面结合起来,形成"行为罚则+资格罚则"的组合惩罚模式。第三,制定分级累进惩罚的制度。第四,将罚则与政府扶持政策相结合,具体可以通过投资、税收以及信贷规模等方面提供政策上的帮助,将"信用管理"与"扶持政策"有机结合,进而达到"梯度处罚,促进履约,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目标,最终为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统一提供制度保证。

关 键 词:碳排放权交易 履约成本  罚则设定  组合惩罚模式  法律经济学

分 类 号:DF468] F0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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