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Guo Shaofei
机构地区:[1]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基 金: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制度研究"(项目批准号:2018BFX012);河南师范大学青年科学基金项目阶段性研究成果
年 份:2019
期 号:3
起止页码:4-17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7、CSSCI、CSSCI2019_2020、NSSD、RCCSE、RWSKHX、核心刊
摘 要:智能合约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具有去中心化、去信任、不可篡改、自动履行等特性。区块链智能合约包括代码层、文本层、底层规则及其控制的智能财产,呈现技术、法律两个方面。前者是区块链智能合约代码,后者系代码承载之法律关系,按属性分为公法类、私法类;私法类依内容分为合同型、实体型,合同型系主要法律形式。区块链智能合约蕴含当事人一致之意思表示或要约承诺,可基于合约结构或综合并列的传统合同,经解释确定,符合传统民法合同标准,应纳入合同法框架。为检视其合同法适用性,可深入探析效力、修改与履行、违约及救济等。效力应依法认定,重在主体行为能力、第三人欺诈胁迫、单方错误、合约机制不完备等效力瑕疵事由。修改应严格受限,以维护合约特性;匿名合约不得修改,除非相对方纯获利益。合约自动履行是全面实际履行,可编码支持实质履行、部分履行。为降低违约纠纷解决成本,合约事先置备自动执行机制,但措施合法性存疑;最终仍须寻求公力救济,核心在于合约代码内容的证明方式及可采性。
关 键 词:区块链 智能合约 代码 法律合同 合同法
分 类 号:D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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