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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大数据“杀熟”的法律规制困境与出路——仅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考量    

The Predicament and Outlet of Regulations of the legal for Big Data "affinity"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邹开亮[1] 刘佳明[1]

机构地区:[1]华东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出  处:《价格理论与实践》

基  金:司法部2017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大数据时代数据垄断的竞争法规制研究》(17SFB2043);江西省2017年度研究生创新专项资助基金《大数据背景下数据垄断法律规制研究》项目编号:YC2017-S266

年  份:2018

期  号:8

起止页码:47-50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7、CSSCI、CSSCI_E2017_2018、NSSD、RCCSE、RWSKHX、ZGKJHX、核心刊

摘  要:大数据“杀熟”的本质是经营者基于数据信息分析技术而实现的“一级价格歧视”,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对于大数据“杀熟”行为,我国《消法》的个人信息保护、明码标价、反悔权以及损害赔偿等制度均陷入规制困境。以“相对控制”理念明确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利体系、以“场景理论”拓展消费者知情权的时代外延、以“消极欺诈”规则弥补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适用局限、以“倾斜保护”原则严格经营者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消法》有效规制大数据“杀熟”行为的必由之路。

关 键 词:大数据杀熟  消费者权益 价格歧视 价格欺诈

分 类 号:D9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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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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