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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杀熟”的法律规制困境与出路——仅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考量
The Predicament and Outlet of Regulations of the legal for Big Data "affinity"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华东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基 金:司法部2017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大数据时代数据垄断的竞争法规制研究》(17SFB2043);江西省2017年度研究生创新专项资助基金《大数据背景下数据垄断法律规制研究》项目编号:YC2017-S266
年 份:2018
期 号:8
起止页码:47-50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7、CSSCI、CSSCI_E2017_2018、NSSD、RCCSE、RWSKHX、ZGKJHX、核心刊
摘 要:大数据“杀熟”的本质是经营者基于数据信息分析技术而实现的“一级价格歧视”,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对于大数据“杀熟”行为,我国《消法》的个人信息保护、明码标价、反悔权以及损害赔偿等制度均陷入规制困境。以“相对控制”理念明确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利体系、以“场景理论”拓展消费者知情权的时代外延、以“消极欺诈”规则弥补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适用局限、以“倾斜保护”原则严格经营者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消法》有效规制大数据“杀熟”行为的必由之路。
关 键 词:大数据杀熟 消费者权益 价格歧视 价格欺诈
分 类 号:D9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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